广 州 大 学 文 件
广大〔2015〕100号
广州大学关于修订学生医疗保险
相关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广州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暂行办法》(广大〔2008〕144号)和《广州大学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广大〔2010〕51号)已施行多年,其中很多内容已于现行的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不符。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47 号)要求,学校对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并将《广州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暂行办法》和《广州大学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合并为《广州大学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大学
2015年6月1日
广州大学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47 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我校全体学生按政策纳入广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完善学生医疗保险管理,特修订颁布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及留学生。
第二条 待遇时间按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年度设置,即自然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参保学生应当在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次年的参保缴费手续,并按城乡居民医保年度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待遇从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新生入学当年从9月1日开始享受)。未按时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三条 住院、大病医疗、特殊门诊(门诊特定项目、指定门诊慢性病、产前门诊检查、门诊接种狂犬病疫苗)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由本人持医保卡和身份证到有相应科目的广州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
第四条 门(急)诊依据《广州大中专院校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限额管理协议书》实施,广州市医保局拔付的“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由学校统筹管理。用于支付参保缴费学生在学校门诊部就医公费部分的药费、治疗费、检查费等费用;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市内转诊的门诊、或在本市或异地发生的急诊,可报销属于医保目录内的西药和中成药费用。
第五条 门(急)诊在学校门诊部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目录)由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按90%直接结算。
第六条 校内就医处方标准: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超过30日量。
第七条 门(急)诊在校外就医的,发生下列情况的药费(西药和中成药)由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按70%的比例报销。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等不属专项资金支付范围。
(一)经学校门诊部接诊医生同意,转诊到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二)因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
(三)寒暑假、休学期间在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发生的急诊。
第八条 门诊转诊报销最高限额:每日所有发票70元(校外),每月所有发票为300元(校内校外),每年度所有发票1600元(校内校外)。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第九条 校外急诊、门特和门慢凭当年疾病诊断书、休学凭学校证明按第八条每月及每年最高限额结算,不受每日最高限额控制。
第十条 外诊报销资料:转诊证明、外诊医院病历、药品明细表和正规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转诊证明由门诊部接诊医生根据病情开出,14天内完成一次外诊,如需复诊仍需转诊证明。急诊、休学免转诊证明,门特和门慢凭当年疾病诊断书,免转诊证明。
第十二条 门诊校外转诊指定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省中医大学城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一院、中山二院、中山三院、广医一院、广医二院,以上医院不包括分院;如有特殊疾病需专科医院治疗的,可提出申请后予以转诊。
第十三条 门诊校外转诊报销流程:由学生自费结算后回校交资料报销。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门诊部医保科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学校财务处将报销的费用转到学生缴纳学费的银行卡。
第十四条 校外转诊报销时间:当年3月(寒假后)至次年1月(寒假前),正常上班时间递交资料,跨年度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有关药品费用,学校“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一) 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
(二) 医保凭证借给他人或冒用他人的医保凭证就医;
(三) 伪造医疗机构的证明材料;
(四) 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报送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备案批准,门诊部负责具体实施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暂行办法》(广大〔2008〕144号)和《广州大学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广大〔2010〕5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