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住院治疗的享受人员(离休人员除外)须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备案,经单位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享受记账结算待遇。
住院期间如有超1万元以上特殊材料项目的需要报备单位申请审批,其他普通项目均不需审批。
(门诊部医保科备案、审批电话: 39366552、39366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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