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民政参保问答
一、办理对象
(一)本地户籍大中专学生根据《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第八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2.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
4.残疾(1-4级);
5.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
(二)外地户籍大中专学生: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
2.重度残疾(1-2级)。
备注:本地户籍是指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天河区、南沙区和番禺市、增城市、花都市、从化市。
二、收取资料
符合上述资助范围的困难大中专学生,应提供身份证及如下证明材料:
1.本地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本地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3.本地户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
4.本地户籍重度残疾人提供残疾等级为1-4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本地户籍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提供所在收养机构证明。
6.外地户籍困难大中专学生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低收入身份证件或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等级为1-2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收件注意
1.要求提供相关证件的资助参保对象,所提交的证件中须包含该学生姓名;如相关证件中无该学生名单的,视为无效;
2.要求提供相关证件的资助参保对象,仅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视为无效;
3.证件已过期,或无注明具体有效期限的,视为无效;
4.相关证件中无该学生名单,但学生提供户口本证明与低保领证人是同一户口的,视为无效。
5.异地民政每年交件年审;广州本地民政续保先查网;
6.校验相关“资助资格证件”原件,收取复印件一式三份;
7.申请表三份(资料合格现场提供)。
四、办理时间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个人到门诊302交证件完毕,过期不交件示同自动放弃民政待遇。
五、办理流程
学校初审:每年9月学校收件
区医保复审:每年10月医保报盘,给学校反馈不合格名单。
区民政终审:每年11月民政入册。
温馨提示:本宣传资料内容如与政策有出入,请以最新政策公布为准
咨询电话:39366552或39366490
请关注“广州大学门诊部”公众号
广州大学门诊部 二〇一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