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
根据穗医管[2017]3号及[2017]25号精神,广州市属公医政策从2017年4月1日开始执行新政,具体新政内容可查阅“广州大学门诊部”网站(http://mzb.gzhu.edu.cn/)公医政策栏,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调整内容(新旧政区别)
待遇名称 |
旧政 |
新政 |
普通门(急)诊药费限额 |
100元/处方/日 |
记帐金额300元/处方/日 |
住院药限 |
200元/日,超出部分70%记帐 |
取消(不设每床日药费限额) |
床位费定额(超出结算标准部分不纳入年度个人自付费用补助及自费费用补助) |
科级及以下、家属 |
37元/天 |
43元/天 |
处级(含副处长级/门优待遇知识分子) |
55.5元/天 |
60元/天 |
局级(含副局级、高知)及副市级 |
副市级/正局长级退休干部108元/天 副市级在职干部92.5元/天 正局级干部/副局级干退/高知74元/天 |
108元/天 |
正市级及以上 |
111元/天 |
160元/天 |
人工晶体 |
1800元/个 |
3000元/个 |
单位分担项目(安装心脏起搏器术、脏器移植(肾、骨髓移植)、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射频消融术、介入栓塞化疗术、各类造影术等) |
单位分担10% |
取消单位分担,按特殊检查治疗规定执行 |
家属统筹医疗待遇 |
新生儿待遇追溯 |
无 |
享受人员的子女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应按规定办妥医疗证的,办证之前因病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公费医疗经费按规定支付 (不包括产科发生非疾病费用) |
待遇享受有效期 |
18周岁 |
19周岁 1. 满19周岁后仍在境内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可申请延长,每次延期一年,但不超过高中毕业当年10月底; 2. 满19周岁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期三年 |
对相关政策如有疑问可与公医办联系:39366552 39366490,谢谢。
广州大学公医办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