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部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站内搜索
 首页  通知公告  部门信息  政策法规  就医指南  办事指南  健康教育  疾病防控  资料下载  广大首页 
 
  政策法规
 教工公医 
 预防保健科 
 学生医保 
  最新文章
 
教工公医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教工公医 > 正文

有关市直医保享受人员住院备案的规定

时间:2016年01月13日 10:43 作者: 来源:  点击:[]

因病住院治疗的享受人员(离休人员除外)须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备案,经单位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享受记账结算待遇。

住院期间如有超1万元以上特殊材料项目的需要报备单位申请审批,其他普通项目均不需审批。

 

   (门诊部医保科备案、审批电话: 39366552、39366490)

上一条:广州市公费医疗门慢、门特诊断及治疗资质名单汇总表

关闭

部门信息 健康教育 资料下载 公告 就医指南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广大首页 疾病防控

版权所有© 广州大学门诊部   地址:广州大学城  大学城广大路  邮编:510006